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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

Updated: Jun 14, 2019

107.06.13會議討論

107.11.20會議決議

108.05.01工作小組修訂

一、依據:

  1. 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暨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「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」。

  2. 「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,「普通型學校、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,學生於修業年限內,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,並應安排於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實施」。


二、目的:


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,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,擬定自主學習計畫,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,並自主辦理發表成果,特訂定此規範,說明自主學習實施、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。


三、 實施方式:

(一) 申請時間

  1. 圖書館於開學日前兩週內辦理「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」,首次申請者需參加說明會才得提出申請。

  2. 高一新生於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計畫,舊生於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。

(二) 申請方式與計畫內容

  1. 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。

  2. 請至圖書館下載申請計畫書及家長同意書,填畢後交至圖書館。

  3. 自主學習計畫包含:申請名稱、申請內容、執行期程、計畫類別、成果展現、需要設備等。

  4. 學期中之計畫修改期程:自主學習課程開始執行的第3週起至第6週止。

(三) 審查程序

  1. 圖書館收整申請計畫後,排除申請項目與格式不符者,將申請名單列表,提供班級導師與輔導教師了解申請情形。

  2. 圖書館將符合之計畫分配各學科進行審查。計畫審查原則為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,是否能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。

  3. 審查結果由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通過後,經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。

(四) 申請自主學習計畫,未依下列原則辦理者,不予受理:

  1. 自主學習計劃項目不得與本校已辦理之彈性學習課程、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。

  2. 首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者,應先參加學校辦理之「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」,並依據規定格式,撰寫自主學習計畫。

  3. 申請者應於計畫核可後,依計畫實施,記錄自主學習情形,按月繳交自學習紀錄,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於學校規定時間內,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。



四、

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,申請者須依據本校規定辦理請假事宜。自主學習時間不得申請公假外出。


五、

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經圖書館、教務處、學務處共同安排後由圖書館公告。


六、

在不影響正式課程與校隊培訓,申請者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,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,並出示相關證明,以便場地借用與管理。實驗室與實驗設備之使用,另訂相關使用規則。


七、

自主學習期間,如遇學校規劃之全年級或全校性活動,須全程參加,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。


八、

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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